诚信为本 用心经营 本土厂商 长期稳定 专业告谱 全网低价
莆田出租车票
QQ50361469
  1. 首页 > 新闻动态 > 公司动态

莆田市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作者:小编 日期:2021-11-01 20:11:01 点击数:
序号裁判日期案件名称案号案由案件身份裁判结果审理法院发布日期操作
12020-05-20魏国荣与闫卫菊、莆田市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闽0305民初73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闫卫菊、孙大勇、莆田市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给魏国荣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536.42元(不含闫卫菊已付赔偿款5000元,指定支付方式为汇款至魏国荣于莆田农村商业银行秀屿支行开设的账户62×××48);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魏国荣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87082.61元(不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已付赔偿款10000元,指定支付方式为汇款至魏国荣于莆田农村商业银行秀屿支行开设的账户62×××48); 三、驳回魏国荣对闫卫菊、孙大勇、莆田市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3元,减半收取1631.5元,由魏国荣负担815元,闫卫菊、孙大勇、莆田市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5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负担8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21-01-22详情
22019-04-15柯美利、朱吉锋、莆田市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9)闽0302民初71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准许柯美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计594元,由柯美利负担。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9-10-10详情
32019-08-09方国强、方玉辉等与李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闽0304民初2216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方国强、方玉辉、方玉叶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806741.11元,扣除其已垫付的110000元,尚应赔偿给方国强、方玉辉、方玉叶696741.11元; 二、驳回方国强、方玉辉、方玉叶对李杰、莆田市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5元,减半收取计2382.5元,由方国强、方玉辉、方玉叶负担502.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负担187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9-10-08详情
42019-06-1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与黄等旺、莆田市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9)闽0302民初2717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9-06-30详情
52019-05-3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莆田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闽03民终81号保险纠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82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6-10详情
62018-09-03吴国明、莆田市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18)闽0302执2361号合同纠纷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莆田市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 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本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9-06-03详情
72018-07-11吴国明、莆田市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8)闽民再195号合同纠纷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3民终2641号民事判决和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2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 二、莆田市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国明返还履约保证金和服务质量保证金共计35万元; 三、驳回吴国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莆田市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89元,由吴国明负担14889元,由莆田市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5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89元,由吴国明负担14889元,由莆田市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5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01-09龙岩打车发票详情
82018-11-05吴国明、莆田市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闽03民终2690号民间借贷纠纷
龙岩的士发票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吴国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12-30详情
92018-08-30、吴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闽0302民初3096号民间借贷纠纷
吴国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莆田市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及该款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吴国明负担。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8-12-06详情
102018-08-28莆田市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8)闽0302民初3295号保险纠纷
驳回莆田市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8-11-23详情

文章来源:https://www.tianyancha.com/company/3186458413


这是水淼·EyouCMS站群文章更新器的试用版本更新的文章,故有此标记(2021-11-01 20:11:01)

随便看看